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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与他人打架发生人身伤害,算工伤吗?
陈某系外卖小哥,2020年6月27日下午,陈某到文山市某奶茶店等候取餐时,因其所站位置阻挡了周某扫码付款,周某多次要求陈某挪位置。但因陈某戴着耳机未能听见,周某在再次大声要求陈某挪位置后,双方发生口角,在店门口大打出手。打架过程中,周某将陈某打伤,致陈某左侧股上段斜形粉碎性骨折并粗隆间骨折,双肺挫伤,头颅外伤。后陈某向文山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州人社局经调查后就陈某提出的工伤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文山州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州政府审查证据材料后维持了州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对州人社局、州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诉至文山市人民法院。
该院法官审理认为,结合本案证据,陈某受伤当天是正常工作期间,其受伤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要素。但结合陈某的调查笔录,陈某与周某发生斗殴并非出于工作目的履行餐饮配送服务的职责与周某进行交涉,而是与周某产生矛盾后,因双方主观情绪不能得到有效化解,矛盾激化后导致受伤,故陈某的受伤不是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因工原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中因暴力等意外伤害,一般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高空坠物以及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等意外事故伤害情形,或者是本身存在暴力伤害隐患的职业,如公安、安保人员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的,符合属于“工作原因”的原则才能予以认定工伤。
一般工伤认定应当遵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者缺一不可。
本报记者朱光清通讯员王珊红(记者)
(云南法制报)